admin 2024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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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1月1日,被告人李庆乘坐客车准备实施盗窃,其发现县南街村郑某家大门洞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,遂入户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。被告人李庆在骑盗窃的电动自行车逃跑途中被失主抓获。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被盗电动自行车2019年11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710元。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庆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庆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依法应从重处罚。被告人李庆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李庆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李庆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二、没收被告人李庆作案工具拧子一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