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dmin 2024-11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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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李永军,男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19年6月11日7时许,被告人李永军窜至一网咖内,趁被害人胡某熟睡不备之机,盗得其放置在该网吧69号机位上的三星S9手机(裸机,64G,紫色)一部。经物价局价格认定,上述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60元。
2019年6月11日,被告人李永军被抓获。案发后,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6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李永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李永军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后又重新犯罪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案发后,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,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永军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五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李永军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